索引号: | 431100002/2019-03317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发文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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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工信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目录清单
永州市工信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目录清单 | |||||
序号 | 行政决定部门 | 行政职权类别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行政相对人 |
1 | 永州市工信局 | 行政许可 | 部分不跨地区的无线电频率指配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28号)第十一条、第二十条;《湖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一十七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2 | 行政许可 | 设置、使用、变更、停用、撤销无线电台(站)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
3 | 行政处罚 | 工业重点用能单位和被监察工业单位未按规定实施整改,或者整改未达到要求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第八十三条 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2.《市经信委三定方案》“组织实施工业节能监察工作”。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
4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七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
5 | 行政处罚 | 对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法律规定设定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责任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四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
6 | 行政处罚 | 从事工业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或致使文件严重失实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第七十六条 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市经信委三定方案》“组织实施工业节能监察工作”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
7 | 行政处罚 | 工业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第八十二条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市经信委三定方案》“组织实施工业节能监察工作”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
8 | 行政处罚 | 对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二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
9 | 永州市工信局 | 行政处罚 | 对无故拒绝供电或中断供电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四条 ; 《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电力工业部令第4号)第二十六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10 | 行政处罚 | 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扰乱供电、用电秩序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五条; 《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电力工业部令第4号)第二十八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
11 | 行政处罚 | 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5年1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予以修改)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
12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取得供电营业许可证、擅自伸入或跨越供电营业区供电或者擅自向外转供电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三条;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令第196号)第三十八条; 《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电力工业部令第4号)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五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
13 | 行政处罚 | 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处罚 |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1987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2011年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
14 | 行政处罚 | 对损害电力设备、危害电力设施行为的处罚 |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39号)第二十七条;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经贸委、公安部令第8号)第二十条; 《湖南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四十三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
15 | 行政处罚 | 将信息工程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行为或不具有国家规定的资质承揽信息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处罚 | 《湖南省信息化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第五十一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
16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披露、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提供所获取的信息,或者以窃取等方式非法获取信息行为的处罚 | 《湖南省信息化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三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
17 | 永州市工信局 | 行政处罚 | 违法使用粘土实心砖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禁止损毁耕地烧砖。在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和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粘土砖。 2.《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条例》(2006年7月31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 在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的城市的规划区内,除列入历史文化保护的古建筑修缮等特殊工程外,不得在墙体中使用粘土实心砖。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粘土实心砖的,由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粘土实心砖使用量,对工程建设单位处以每立方米三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1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擅自现场使用袋装水泥行为的处罚 | 《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第二十三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
19 | 行政处罚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
20 | 行政处罚 | 重点用能单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十条第二款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
21 | 行政处罚 | 从事无线电违法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条、七十一条、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湖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
22 | 行政处罚 | 未按照规定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或者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致使账物不符、超量储存、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或者违反储存标准和规范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处罚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予以修改,2014年7月29日施行)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的;(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或者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致使账物不符的;(三)超量储存、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或者违反储存标准和规范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四)有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管理规定行为的。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
23 | 行政处罚 | 对盗窃电能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十一条;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令第196号)第四十一条; 《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电力工业部令第4号)第二十九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
24 | 永州市工信局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改变用电类别等行为的处罚 | 《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0号)第二十八条:擅自改变用电类别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再次发生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拒绝改正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按私增容量每千瓦(或每千伏安)100元,累计总额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擅自使用已经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使用手续的电力设备,或者擅自启用已经被供电企业查封的电力设备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启用电力设备危及电网安全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处以每次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使用已经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使用手续的电力设备,或者擅自启用已经被供电企业查封的电力设备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启用电力设备危及电网安全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处以每次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迁移、更动或者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且不构成窃电和超指标用电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他人损害的,还应责令其赔偿,危及电网安全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供电企业许可,擅自引入、供出电力或者将自备电源擅自并网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拒绝改正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25 | 行政处罚 | 对市级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工程和信息安全工程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处罚。 | 《湖南省信息化条例》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信息安全工程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信息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合同标的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罚款。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
26 | 行政处罚 | 部分不跨地区的无线电频率指配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28号)第十一条、第二十条;《湖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一十七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
27 | 行政处罚 | 按照职责分工对能源效率标识备案、变更、使用过程中违规行为的处罚 |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7号)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节能管理部门或者地方质检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和停止使用能源效率标识;情节严重的,由地方质检部门处1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的,或者应当办理变更手续而未办理的;(二)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的样式和规格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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